互联网 站内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

[发布时间 2018-09-25 14:57]

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(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

 

第三章 安全防范

    第二十条 铁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的货运和邮政、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,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,依照规定对运输、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。对禁止运输、寄递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,不得运输、寄递。

 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,应当实行运输、寄递客户身份、物品信息登记制度。

 

第九章 法律责任

    第八十五条 铁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的货运和邮政、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:

  (一)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,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,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、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;

  (二)对禁止运输、寄递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、寄递的;

  (三)未实行运输、寄递客户身份、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。

 

第十章 附则

  第九十七条 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》同时废止。

 


推荐相关产品
  • 寄递物流实名系统

    寄递物流实名系统

  • 快递实名制

    快递实名制

  • 邮小警

    邮小警

  • 寄递物流实名制系统

    寄递物流实名制系统

推荐相关资讯
  • 如何看待快递实名制

    如何看待快递实名制

  • 三分钟带你了解快递实名制

    三分钟带你了解快递实名制

  •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

   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
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

  • “黑手”伸向寄递物流业

    “黑手”伸向寄递物流业

在线QQ

联系电话

029-87888612

联系手机

15349271099

分享